时间:2017-02-20 16:31
来源:无锡环保局
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繁育工程。建设宜兴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加强乡土树种原生境、观赏植物资源保护和药用物种资源保护利用。保护长江、太湖沼泽湿地生态系统,加大长江、太湖等重要渔业水域增殖放流力度,加大科学研究和人工培育力度,努力恢复和扩大长江、太湖(无锡段)的特有珍稀物种种群数量。
加强生物检测和外来物种监控。重点防控凤眼莲、空心莲子草、克氏螯虾等外来入侵物种,强化转基因作物环境释放的安全监管。
3. 建设生态文明新机制
建立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建立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系统,建立健全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完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形成保护受益、损坏惩罚的价值导向的经济核算架构。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运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成果,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
健全社会化治理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升为全民普惠工程后,环境治理必须走社会化道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市场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促进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向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借助社会资本化解企业的环境风险,提升企业的发展水平。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立公平合理、责权利相一致的生态补偿机制,着眼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逐步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探索建立生态保护成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市主要行政交界河流、主要入江入湖河流设置补偿断面,实行“双向补偿”,强化对水环境各补偿断面的监督监测,促进全市主要河流水质的持续改善,生态资产的保值增值,切实让生态守望者在保护生态环境中受益。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十三五”期间分期分批开展排污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工作,逐步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逐步完善排污权有偿和交易制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促进环境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的绿色增长。
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实行环境质量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推动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和实行以例行报告为基础、专题报告为重点的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全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十三五”期间每年完成3000家以上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推进对绿色企业的信用支持和对环境失信企业的信用惩罚,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罚”的社会信用导向。
实施绿色考核制度。更新考核理念,引入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家底的概念,以区域功能定位为基准,以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为导向,以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为基本要求,构建有利于促进地区个性发展、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考核体系,实行一年一考纵向比较,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家底的全面持续向好。用绿色考核促绿色行政,以绿色行政促绿色发展。制定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方案。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各项规定。
推行绿色发展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可操作、可视化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持续开展全市绿色发展水平第三方评估,促进区域绿色发展水平的持续提高。
4.倡导绿色文明新生活
公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从提高千千万万市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觉悟入手,让他们成为绿色生活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宣传员、社会环保工作的监督员。
加强舆论宣传。用好电视、广播、报纸、网络舆论宣传工具,多形式、多途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营造生态文明建设氛围,提升全体市民的环境道德和生态素养,促进知行合一,使生态文明知识和文化内化为公众的生活理念,外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在全社会树立起生态环境保护时不我待的紧迫意识和舍我其谁的责任意识。办好“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环境月”等重大宣传活动,使其成为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环保节日活动。
拓展环保工作平台。畅通公众参与渠道,积极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继续开展小额资助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吸收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环保公益、环境维权、环境监管与环境监督等,化解环境信访矛盾,让社会公众在参与中了解环保、支持环保、信任环保,并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圆桌对话、陪审听证、巡访调查、有奖举报等制度建设,推进公众在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宣传教育等领域的参与力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鼓励和支持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对群众反映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的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的事项,优先导入法定途径办理。完善环保法律援助、环境公益诉讼等机制。
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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