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8 15:32
来源:青海省环保厅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社会监督。各市(州)环保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进展及申请、核发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我厅将每月公布各市(州)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各地区环保部门要确保环保专网的正常连通、运行,以保障信息平台管理端的正常使用。开展排污许可网上申领、核定、审批、执法等信息化管理,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社会公开,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排污单位持证、自行监测和监管执法等情况,鼓励公众监督举报无证排污、不按许可证排污等行为。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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