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8 13:20
来源:中国水网
重点领域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实现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初步摸清了全省主要工业园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成立了省突发环境应急事件专家库,组织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初步建立起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指导体系。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收贮116枚放射源和154公斤放射性废物,闲置放射源得到安全管控。建立健全重金属企业管理台帐,掌握重金属污染物动态变化,实现了重金属污染零事故。开展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固体废物巡查制度,完善了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网络,全省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90%。开展以土壤环境监测为重点的土壤环境监管,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全省耕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比例保持在81%以上。
核与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成立了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34家,基本实现了我省核应急单位全覆盖。完成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及配套辐射监测实验室、昌江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儋州核应急指挥中心、昌江固定式去污洗消站等建设,并配备了一批先进的仪器和装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辐射工作单位处罚力度和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收贮力度,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控网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昌江核电厂监督性监测工作推进顺利,及时提供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所需的监测信息。圆满完成了“海核-2015”核应急联合演习,得到了国家评估团的充分肯定。深入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促进核与辐射事业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法规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定和修订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80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修订《海南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暂行办法》,中部山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不再考核GDP及相关经济指标。实施了脱硫加价政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居民阶梯水电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制度。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显现,精简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个,减幅为30%;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57项,减幅为27%。完成环保领域改革任务7项,改革成果已逐步转化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的动力。
第二节“十二五”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优良,但下降隐忧显现,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所降低。近年来,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但受本地污染源和内地污染物远距离输送影响,个别时段出现轻度甚至中度污染。超标天数中,臭氧为首要污染的天数占比有快速上升趋势,防控难度加大。受城市(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农业面源等影响,近10%的主要河流湖库、30%的城市(镇)内河存在一定污染,城镇内河(湖)黑臭水体问题较突出,部分港口、渔港码头附近海域水质长期较差。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仍然突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污水处理运行负荷率偏低、污水收集水平较低、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明显不足,城镇施工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污染较重、化肥农药过量使用等问题突出,农业源减排联动和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仍然较大,生态环境质量下降隐忧显现。
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总体格局良好,但局部城镇化建设和工农业发展对生态环境影响偏大,后续发展压力加剧。“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加快,总体格局良好。但个别地方的城镇化和园区建设还简单重复过去的老路,污染物排放还远未达到峰值;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工业与交通布局重叠导致环境污染交织;城市黑臭水体、近岸海域和海岸带过度开发、部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忽视生态和景观保护、中部山区人工林和农业垦殖过度、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在局部地区未得到有效遏制,区域性、布局性和结构性生态环境风险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澙湖海湾等环境敏感区域环境污染隐患仍然不少,局部区域生态环境已触碰环境容量底线,存在引发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和环境纠纷隐患。
党政同责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格局初步形成,但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急需改善加强。随着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统一监管的体制机制正逐步形成。但仍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对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识不够深刻,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较为薄弱,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不够、协调配合不足,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履职能力不强,亟需建立完善地方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部门各司其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总体上能较好的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但局部地区环境违法事件屡禁不止。随着新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履行了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但在个别地方仍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中部山区毁林种植、沿海市县违规填海、海水养殖、海岸带过度开发破坏、挤占重要生态系统现象屡禁不止。少数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采用粗放型生产方式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污染物直排、偷排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市县执法手段延伸不到位,采矿管理较为混乱,河道违法采砂严重。
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管理初步迈上新台阶,但管理手段更多依赖传统方法,信息现代化管理水平不高。“十二五”期间,初步建设了生态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基本形成了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专网、公众服务网络格局,但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水平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管理与信息化尚未有机结合,传统手工管理模式仍是主导,存在基础支撑设施缺乏、业务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生态环境要素自动化监测覆盖率低、信息资源共享不充分、生态环境监管数据缺失、平台不统一、社会公众服务能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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