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6 11:34
来源:山西省政府网
中国大气网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该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通知确定2017年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SO2年均浓度由2016年的66μg/m3降至62μg/m3以下,11个设区市SO2小时浓度值力争不超过800μg/m3。具体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有关要求,提升全省燃煤综合管控水平,解决二氧化硫(SO 2)超标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燃煤污染控制、改善空气质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快解决散煤污染,完成300万户煤改气、煤改电”的要求为指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燃煤污染控制的部署,按照“专项整治、常态管控、应急强化”的总体思路,进一步细化《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控煤措施,多措并举强化冬季燃煤污染防治,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列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以及临汾、晋中2市(以下简称“4+2”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10月底前建成“禁煤区”。
到2017年底,全省SO2年均浓度由2016年的66μg/m3降至62μg/m3以下,11个设区市SO2小时浓度值力争不超过800μg/m3;晋中、临汾、晋城、太原、朔州、运城6市SO2年均浓度同比下降10%;阳泉、吕梁、长治3市同比下降6%;忻州、大同2市确保SO2年均浓度只降不升。
三、重点任务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中关于燃煤污染控制的重点任务要求,进一步分解任务,压实市县责任,确定牵头部门,确保每一项工作目标明确化、任务清单化。
(一)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
1.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2”城市划定“禁煤区”。2017年7月底前,“4+2”城市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禁煤区”实施方案,在城市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定“禁煤区”,明确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需禁用燃料煤炭的区域、单位或用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10月底前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责任单位:“4+2”城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3.“4+2”城市年底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5月底前,“4+2”城市参考《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5〕1015号)和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各市的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相关市燃煤压减替代方案6月底前报省发改委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4+2”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4.加快推进冬季取暖“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各市要按照《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尽快开展散煤污染源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积极与当地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对接,落实“确村确户”工作,进一步明确改造总量、改造方式、时间进度、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做好补贴预算,于4月底前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工作。5-10月份,各市要结合工作计划,倒排工期,提早进行技术路径确定及设备选型,加快城乡配套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等,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
5.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各市要因地制宜、多能配置,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鼓励风电、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6.重点区域实施清洁燃料置换。各市除“禁煤区”外,建成区范围内暂时无法实施整村拆迁、无法实现集中供热及“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中村、城边村,要全部实现优质型煤等清洁燃料置换,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各市建成区外未实现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的其他区域,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限制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7.推动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普及。推动城中村、城边村以及农村地区居民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
8.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11个设区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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