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2 15:04
来源:安徽省政府
(七)深化信息公开。
建立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安徽日报、安徽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靠前、靠后的设区市名单。各市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加强环保诚信体系建设,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省环保厅、各市政府牵头)
(八)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对各市政府、省相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蓝天行动”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并创建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城市,按照规定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大气办、省文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配合)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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