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5 10:29
来源:甘肃日报、甘肃政府网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37.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基础能力建设和技术研究,进一步优化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系统,建设超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源解析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8.强化目标引领。依据全省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自然地理和气象等条件,向各市州逐月分解下达PM10、PM25浓度限值预期控制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10、PM25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死盯死守的措施,以天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39.建成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加快推进县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运维管理。纳入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站点于4月1日起统一开始60天试运行,并同步开展数据审核和信息发布,开展空气质量评价、监测数据应用及质控管理等工作。下半年起,对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各市州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开展评价和排名工作,并将空气质量改善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40.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根据国家严格涉企收费管理、降低企业成本要求,综合考虑周边省份工作进展情况,结合全省实际,适时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展石油化工、石油化学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征收试点,促进企业主动减排。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强化治理措施,拓展防治范围,厘清工作责任,认真谋划部署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各项重点工作,做到工作计划早制定、重点项目早谋划,目标任务早下达。要对标对表,建立“施工图、进度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挂账销号,确保每项工作可检查、可考核、能追责,有效推进集中供暖淘汰燃煤小锅炉、煤炭质量管控、扬尘污染防控、企业稳定达标、机动车尾气治理、面源污染整治等重点任务早实施、早见效。
(二)加大督查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总体部署,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督查的重点内容,集中对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压实责任,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大考核问责。严格工作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评估与明查暗访年终考核和对市州部门的政绩考核有机结合,对大气质量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加大问责力度,要求用最严标准、最严监管、最严处罚、最严问责,该查则查、当究则究。一季度末,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展滞后的市州,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预警通报。上半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完成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市州,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三季度末,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省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州,将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甘办发〔2016〕40号),向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对相关市州采取限批、限评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克服困难,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大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省大气办每月在门户网站、《甘肃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公开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市州要依托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月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制度,对环境污染问题举报者给予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2017年市州空气质量PM10、PM2.5年均浓度值、优良天数比例指标分解表
2017年市州空气质量PM10、PM2.5
年均浓度值、优良天数比例指标分解表
注:PM10、PM2.5年均目标值为剔除沙尘影响后监测数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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