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4 14:50
来源:环保部环境规划院
二是财政资金没有独立核算功能,而是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与污染治理支出需求联系不紧密,专项资金难以高效使用。
三是资金申请程序长且审核程序复杂,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
专项资金使用强化绩效管理,但尚需进一步规范使用
水、大气、土壤等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逐步与财政资金分配、政府付费等挂钩,将推进环保投资从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环保项目重投资、轻效益的现象得到一定改观。
例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根据有关省份土壤环境改善等情况,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预拨各省份的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目标的省份扣减资金,对完成土壤治理任务出色的省份给予奖励。
再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奖励;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予以清退,并收回专项资金。
但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仍然有待进一步规范。2016年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堵住资金流失漏洞——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显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较为突出。
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不断完善,但体系尚不健全
截至2016年底,节能产品绿色采购政策已经实施12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也走过了10个年头。我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种类从最初的14大类,增加到涵盖办公设备及耗材、乘用车、电子电器等57大类,企业数从81家增加到2000多家,产品型号从800多种增加到20多万种。环保产品采购规模也大幅提高,2008~2015年,我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总规模达7154.5亿元,占政府采购同类产品比重持续提升。
但是,我国绿色采购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绿色采购制度覆盖面偏小、供应链应用不够等问题。今后要加快研究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绿色采购管理新模式,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体系,更加关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将政府采购对最终产品的绿色要求扩展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监管和评估机制。
环境资源价格改革稳步推进,VOCs差额收费和提高标准成发展趋势
排污收费制度面临重大变革
2015年全国排污费解缴入库单位共27.8万户,入库金额178.5亿元。1979年至2015年37年间,共向1298.7万家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667亿元。2003年排污费制度改革后的13年,共征收排污费2038亿元,是前24年的3.2倍。2018年1月1日起将开征环境保护税,届时排污费将不再征收,实施了三十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以更加规范、法律效力更强的环保税方式继续发挥作用。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稳步推进,差额收费、提高标准是政策趋势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对环境具有严重的危害,是细颗粒物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目前,我国VOCs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VOCs的防控和治理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说,VOCs防治工作迫在眉睫,需要多种管控手段共同推进。
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后,各地陆续出台地方性VOCs排污费征收办法。
截至2016年底,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等十七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先后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各地对VOCs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很大差异,其中北京和上海管控最为严厉。北京将试点行业扩展到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征收标准为每公斤20元。上海将试点行业扩展到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征收标准分三阶段提高至每公斤20元。天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江苏、浙江、河北按每污染当量3.6~6元不等征收排污费,安徽、湖南、四川、辽宁则按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排污费。此外,各省还设置了差别化收费政策。
2018年将开征的环保税并没有将VOCs纳入征税对象之列,环保税实施后,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是继续推行还是取消,或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还需进一步讨论。
表1 各省市VOCs排污收费试点最新进展
污水处理费改革稳步推进
鉴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偏低对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造成的不利影响,2015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
并且,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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