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9 10:25
来源:青岛市政府
10.推广绿色建筑。推进节能保暖工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完成节能保暖工程200万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
11.推动热电联产企业余热挖掘利用。推进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余热资源挖潜利用,重点推动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一号机高背压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四)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2.加快推进燃煤锅炉和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1)2017年6月底前,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年底前,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青岛高新区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四市完成80%以上;全市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力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青岛能源集团,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2017年年底前,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在采暖季(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停产。(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青岛能源集团,相关区、市政府)
13.实施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9月底前,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中,《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有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相关标准。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2017年6月底前,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在线监控平台联网,2017年年底前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4.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5.落实山东省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继续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将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纳入网格并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强化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企业排污台账,逐一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最后达标时限,对到期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坚决关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6.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2017年6月底前,石化行业全面完成整治。完成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2017年10月底前,按计划组织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全面完成《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目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7.制定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工作方案。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确定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和减排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8.组织制定工业企业生产调控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生产调控措施要具体到企业、生产线、实施方式(停产、限产等)、产能和责任人。2017年9月底前,将生产调控方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19.水泥、铸造等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水泥行业(含粉磨站),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2017年9月底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0.实施钢铁企业限产。按照省钢铁行业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制定钢铁企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黄岛区政府)
(五)控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21.做好国V机动车标准实施工作。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2.做好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1)2017年7月1日起,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IV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全部达到国V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2017年6月底前,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3.加强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6月底前,市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24.加快“绿色港口”建设。继续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扩大港口提供岸电泊位范围,研究探索船舶岸电补助政策。推进港区节能技术改造,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液化天然气工作,鼓励淘汰港区内高耗能、低效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推进港口车辆运输、堆场、装卸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组织重点港口装卸企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计划,完善控尘设施。加强渔港管理,推动渔船节能和清洁能源改造。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和设立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研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海事局,相关区、市政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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