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9 13:17
来源:环保圈
如今,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绿色金融、环保税、生态补偿等重点环境经济政策取得重大突破。作为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质量改善中的调控效用日益明显。
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
环保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015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历经九年终于出台。
环保税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解决排污费刚性不足的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于完善环境财税制度和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保税的改革思路基本上以排污费改税为主线。根据环保税法的规定,环保税在征税对象、税额标准、计税依据方面与现行排污费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但又不完全相同,在进行税负平移的同时尽量弥补排污费本身的设计缺陷。
另外,在征管方式上体现了费和税的根本区别,又具有与其他税种不同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其中水和大气的应税污染物当量值继续沿用排污费里规定的当量值。
环保税法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设置了十倍的区间范围,即每当量最低1.2和1.4元,最高不超过每当量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每三分贝一档。
同时,为了建立约束与激励并存机制,环保税也设置了差别收费政策,规定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减按75%和50%征收环保税。
但是,环保税取消了排污费中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加倍征收的规定。
二是环保税计税依据将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以及抽样测算的方法和顺序来计算。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不同的是,排污费将水污染物区分为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环保税不再单独区分出重金属,而是区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三是环保税征管模式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由于环保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虽然环保主管部门不是征税主体,但环保税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共享环境数据信息,制定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以及必要时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环保税开征前,还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制定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环保税实施前,需制定和颁布内容更为详细的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办法,对开征环保税实施操作层面的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确保环保税顺利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或地方层面制定一系列的征收管理技术规范,如排污系数手册、物料衡算方法、抽样测算办法等。
二是完成征税前的交接和准备工作。考虑到纳税人与排污费的申报缴费主体具有很高的一致性,需要将排污费征收管理资料和数据移交给税务部门作为初始税源认定的依据。对税务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三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协调共建涉税信息平台,整合对接相关数据库,并指导地方各级部门建设和调试运行共享平台和征税信息系统,为开征环保税做好准备。
四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环保税的征收需要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密切配合,有必要建立两部门工作配合机制,制定工作配合规则和任务分工,共同做好环保税的征收工作。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2016年5月9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自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行。此次改革将通过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
本次资源税全面改革是对前期尚未从价计征的129个税目进行改革。其中,实施清费立税和从价计征的税目有124个,仅实施清费立税、继续从量计征的税目有5个,主要是税源分散、计税价格难以取得的砂石、粘土等。
改革后首个征期,全国129个改革税目的资源税收入20.65亿元,按改革前政策计算应征资源税费26.19亿元,税费相抵,总体减负5.54亿元,降幅21.14%。
从12个重点税目来看,首个征期资源税收入为9.62亿元,占129个税目资源税收入的46.58%。其中,铁、金、铝、铅锌、镍、石灰石、磷、氯化钾、硫酸钾、海盐等10个税目资源税费负担下降,降幅5%~48%不等;铜负担基本持平;石墨因考虑保护战略资源而相应提高了税负。
从税务部门典型调查的130户重点企业来看,资源税全面改革后的平均负担率为4.88%,比改革前资源税费负担率7.16%下降2.28个百分点,降幅为31.8%。其中,112户企业负担降低或持平,共减负0.89亿元;18户企业负担略微上升,共增负395万元;增减相抵,净减负0.85亿元。
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启动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共同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河北是目前全国水资源费改税唯一试点省份。为实现水资源费改税平稳过渡,河北省积极研究制定税改政策,省政府出台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明确了试点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水利、地税、财政、质监等部门先后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等十余个配套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体系,形成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机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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