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3 14:07
来源:中国水网
日前,中国水网获悉,《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已经印发。根据方案,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在城镇密集区域和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行联合建厂,逐步实现区域设施共享。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加快汉江中下游、清江流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区域内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
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17年,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乡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75%左右;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加快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扩大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扎实开展简易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重点推进全省设区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治理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油烟污染。实现行政村保洁全覆盖,提高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水平和无害化处理率。到2020年底,武汉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
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17〕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时期,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7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25%、20.61%、13.95%和18.49%,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质量改善、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切实增强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新常态下,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省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2017年6月1日
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8904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8.84万吨、10.24万吨、44.08万吨、41.2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9.9%、10.2%、20%和20%。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精神,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鼓励和支持我省钢铁、水泥、通信、汽车、电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等优势企业在境外投资办厂和建设产业园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引导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形式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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