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5 10:0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建立属地为主、环保部门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并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改革。要组织编制改革区域实施方案,完善改革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保障措施,在区域规划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问题。各地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改革管理措施。同时,要加强改革实施的指导培训、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确保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并处理。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规范中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四)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序发展。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改革区域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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