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4 13:35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6.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与京津冀相同的应急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机制。加强省市联动、区域协作,建立以郑州为中心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与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
第二节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1.实施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管理。完善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控制单元两级分区体系,优化水环境质量断面监测网络,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对环境问题突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根据水质改善目标制定区域、流域排放标准,明确容量总量控制要求和实施基于水质约束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定期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对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全面推行“河长制”。
2.强化城市河流治理。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河流开展整治,重点整治省辖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0年,省辖市、县级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
3.深化重点流域治理。采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源治理、截污、清淤、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着力改善污染严重河流水质,推进卫河、共产主义渠、清潩河、双洎河、颍河、洪河、黑泥泉河、宏农涧河、蟒河等河流综合整治。实施重点流域治污减排、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等工程,打通“断头河”,实现水通、水畅、水净。到2019年,省辖海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6.7%,淮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黄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6.7%,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0.9%。到2020年,各流域水质稳定达标。
4.开展河流生态修复和改善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加强湿地恢复保护,开展重点湖泊河流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河道生态用水补给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依托,充分利用黄河干流和南水北调中线水资源,综合施策,减轻河流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改善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分批分期在省辖淮河、黄河、海河流域开展改善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试点,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作为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在主要水源涵养区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通过开发空中云水资源改善主要河流生态流量。
5.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完善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省辖市、县城、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四级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和总干渠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一渠清水北送。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制度,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逐步开展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建设。省辖市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地、供水厂和水龙头水质情况。2018年起,县级城市、日供水1000吨以上或服务人口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制定工作。
6.推进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推动地下水超采漏斗区和敏感区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三节 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1.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等情况,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弃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的超标风险。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到2020年,全省耕地质量提升0.5个等级以上。
3.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毛皮制革、焦化、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转变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等环节的土壤环境监管,开发利用的各类地块必须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达不到的,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2017年年底前发布全省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和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优先开展豫北、豫西等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其他区域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大力推进洛阳、新乡、驻马店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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