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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VOCs总量控制新规 12个行业将是治理重点

时间:2017-07-27 11:02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四、严格管控建设项目VOCs增量 

  排放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最优的设计、先进的设备、最严的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环发〔2016〕46号)等相关规定,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和台州等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结合年度VOCs总量控制计划,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 

  五、切实加强监测监管执法 

  加快VOCs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组分在线监测、执法装备、监测监控平台等VOCs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省级重点区域和其他重点整治园区要配置VOC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形成点、线、面结合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加快实施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加强VOCs排污收费,严格执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加大监测频次,严格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达标排放管理。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机制,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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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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