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7 15:1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
二、2017年度空气质量目标
2017年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收官之年,要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同时做好“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有机衔接。
总体目标:2017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数量减少,空气质量有所好转。
具体指标: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3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下降10%以上,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保持2013年水平。
三、2017年度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提高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环境准入政策,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落实年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财政厅、煤炭工业管理局,第一个单位是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均为责任单位,以下不再列出)
2.全面开展战略环评和行业、园区规划环评,将其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重点区域内项目建立环评会商制度,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
3.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认真落实《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厅2016年第45号)的要求,钢铁、石化、火电、水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工业企业一律执行国家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4.推进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作。今后,所有新、改、扩建的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要全部进入园区。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
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乌昌石区域、奎独乌区域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区域内各县市要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划定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
2.实施燃煤锅炉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质监局)
3.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31号)要求,列入2017年计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相关企业、环保厅)
4.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有害废气治理。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有害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督促相关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技术改造,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5.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密闭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加强堆场扬尘控制,煤(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6.机动车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全区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推进自治区机动车环保监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建设,实现纵向与各地州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环保检测机构联网,横向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2017年底前完成与环保部联网。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
7.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油品行为,所有加油站严禁销售不符合国V标准的汽、柴油。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快推广以电代煤、以电代柴、以电代气,提高天然气未覆盖地区居民炊事、取暖电气化水平。加快推进电锅炉、电供暖等清洁供暖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四)加强环境监管能力
1.落实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施行网格化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辖区)职责。发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网格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应急、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继续推进全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监测能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
(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要编制本地区重污染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组织开展本地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并根据预报结果达到本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本地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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