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9 09:52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加强对干洗、露天焚烧、餐饮油烟、露天烧烤,以及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生活面源的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淘汰落后干洗工艺和设备。全面严禁垃圾和秸秆露天焚烧,示范区城市应对建成区内的露天焚烧、露天烧烤进行拉网式排查,取缔所有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加强对已经完成油烟治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维护良好、运行正常,对未完成油烟治理的单位加大督办力度,9月底前确保安装运行。
(七)实施加强观测,强化会商评估和污染应对。
加强行动实施阶段的大气环境观测和会商分析。实施8个VOCs测点和5个PM2.5组分测点的加强观测,通过常规监测与加强观测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专项行动前期、中期、后期的区域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全程加密监测。开展强化技术会商,加强区域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及监管防控重点调控。
加强治污减排措施实施情况及成效的分析评估。基于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强观测,结合空气质量数值模拟和污染源减排情况调度分析,系统评估各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O3前体污染物(NOX和VOCs)的实际减排情况、O3污染控制成效、PM协同控制成效和空气质量达标率改善效果。
加强臭氧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各城市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天气应对方案,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对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采取加大涉VOCs污染源停、限产力度,暂停市政、建筑等各类涂装作业等污染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加强对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加强健康防护的宣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深化部门沟通合作,落实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省环保厅组织召开专项行动启动会并在行动实施阶段根据专家会商意见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珠三角地区各城市应细化秋季臭氧污染防控措施要求,在9月1日前制定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分解落实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工商、质检、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顺利实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
以示范区城市和“散乱污”企业取缔查处工作进展缓慢城市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阶段,通过强化省、市督查,加大对各项行动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管控到位。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督察巡视,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实行跟踪问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各地市政府和省环保厅进行通报。
(三)注重宣传引导。
采取新闻发布会、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全方位报道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作用和决策部署。加强各项工作进展、治理成效的宣传报道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度,推动臭氧污染防控和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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