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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发布

时间:2017-09-18 13:41

来源:北京市环保局

(十一)市气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十二)市国资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十三)市烟花办(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烟花爆竹禁放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市安全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负责通知市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停止配送、销售烟花爆竹;负责通知公安部门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四)市政府督查室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督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十五)市委宣传部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宣传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

(十六)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总队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分预案,负责空中巡视,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十七)各区政府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区属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制定应急预案;

2.完善本区预警发布程序,根据辖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本区范围内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

4.制定本辖区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动态更新;

5.组织开展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

6.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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