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0 14:36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近日,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发布《关于开展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及江苏省有关要求,我厅在征求省级29个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开展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28日前反馈省环保厅法规处。
联系人:龚志军,电话:86266105,邮箱:gzj@jshb.gov.cn
附:《关于开展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细表。
法规处
2017年9月20日
关于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区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文明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农委、商务厅、省国资委、南京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检局、省安监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省总工会、江苏省共青团委、省妇联、省工商联就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环境保护厅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8.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9.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10.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1.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2.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我省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内的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定为红色、黑色的部分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和0.10元,采取绿色信贷政策。
13.对于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生物质发电厂,停止发放该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国家补贴资金,并从重罚款。
14.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增值税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5.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6.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7.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8.对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已享受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9.失信企业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20.失信企业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 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21.对失信企业,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22.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23.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企业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
24.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25.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6.建立失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将失信企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7.将环保失信企业列入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名单。
28.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省环保厅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环境保护厅网站、诚信江苏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江苏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省信用办和省环保厅。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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