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0 10:34
来源:成都市环保局
(2)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3)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18.市质监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专项实施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19.市气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预警会商。
20.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
(2)未界定并公布建成区的(市)县应抓紧界定、公布,在2017年8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定期进行动态调,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仍未确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禁止区域的区(市)县,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规定尽快组织划定,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及夏季和秋冬季重点时段本辖区内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工业企业名单,停工工地和错峰施工工地名单;负责确定其它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5)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控制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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