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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下发:考核差的负责人 退休也要追究责任

时间:2017-10-19 10:55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市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各市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市,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市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县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等有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3日起施行。

(记者 吴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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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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