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3 09:32
来源:运城市政府
(十四)持续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
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结合“铁腕治污”强化督查,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抽调全市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对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制定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提高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公开度和透明度。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十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对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扣减相关资金,对完成本方案确定目标的,按规定增加相关资金安排予以奖励。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要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十六)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运城供电公司、民生燃气公司要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各级要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煤改气”的县(市、区)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供电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相关县(市、区)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并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七)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解析与治理工作。
组织优秀科研团队,针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定期开展区域、城市源解析,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17年10月底前,市级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NOx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十八)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九)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组织第三方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效果评估。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季考核,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制定《运城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按月对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排名、奖惩。强化考核问责,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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