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7 16:0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赵喜亮
关于考核方式的推进(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一方面试点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审计涉及的重点领域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另一方面,重点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审计。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任职期间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关于考核方式的推进(之二)。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一级指标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考核依据,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生态生活三个方面分配权数的比例大致是4:5:1。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关于考核方式的推进(之三)。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三个原因: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弥补制度缺失,解决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索赔问题;履行法定职责,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三类对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三步走: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用2015年9月28日习总书记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的一句话作为结尾:“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随着需求与供给的阶段性转变,让我们一起期待相关改革的调整。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