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7 17:08
来源:泰州市政府
四、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实施第三方治理
(十)探索环境公共服务领域一体化投资运营模式。对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理等,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实行集投融资、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于一体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专业化经营。
(十一)推进重点行业第三方治理。以化工、电镀、印染、火电、医药、铅酸蓄电池、钢铁等行业的节能减排工程为重点,推动排污企业采取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环境污染治理等综合服务,切实提高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水平。
(十二)完善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服务。对工业园区内的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固体废物利用、危险废物处置和在线环境监测运维服务,由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建立服务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的“环境管家”第三方服务机制,开展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环境评估、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对工业园区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循环化改造,提高工业园区内各类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十三)推行区域水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模式。以水环境问题突出的流域保护治理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采取政府引导、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特许经营和资产置换等方式,立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进有实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综合治理。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第三方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推动地方政府由购买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
(十四)加大重金属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力度。鼓励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对关停、淘汰、退出的涉重企业原址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被污染场地,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
(十五)积极稳妥推行农村环境第三方治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环境治理,鼓励各地积极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对垃圾、秸秆等废弃物的收集、转运、集中处理提供综合环境服务,切实改善和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五、健全第三方治理机制
(十六)明确三方责任。排污企业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履行以下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1.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
3.规范排污方式,严禁通过各种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4.按照环保等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5.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7.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主体责任。
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第三方治理委托合同进行有效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1.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配合排污单位做好信息社会公开、风险防范等工作;
2.按照第三方治理委托合同,监督排污企业实际排放情况,实际排放与委托治理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环保等监管部门;
3.在实施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约赔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
4.协同排污企业依法向环保等监管部门,按时提供污染治理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治理责任。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做好对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十七)创新履约保障方式。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共同委托金融机构对污染治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保障第三方治理委托合同的履行。
(十八)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完善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企业融资、担保等有关政策挂钩,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定期公布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的业绩、治理效果、履约情况,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十九)规范市场秩序。环境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
(二十)完善监管机制。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的全过程监管。采用工程验收、定期监督检测等手段,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给予评估,并作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完善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严防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保障公共环境安全。
(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跟踪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治理模式和典型案例;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绩效评估,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全面强化政策支持
(二十二)切实落实扶持发展政策。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相关税收、补贴、融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平台建设等扶持政策。认真落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补贴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厂排污收费差别化政策,支持直接承担治理业务的企业。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的项目申报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金属污染治理等专项补助资金。组织符合条件的市(区)和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第三方治理扶持资金。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服务运营项目,通过各类资金给予贴息或以奖代补。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第三方治理企业多元化投入机制。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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