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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疆进一步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 加快推进污染企业“退城入园”

时间:2017-11-27 09:31

来源:新疆环保厅

近日,新疆经信委、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加快推进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意见》强调,强化污染源控制,对城区内污染企业全面实施搬迁改造。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协调、督促搬迁改造和停产关闭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搬迁企业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制重组,促进产品技术提档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环保水平。

按照《意见》,到2020年,新疆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风险防范体系健全,入园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并满足环保约束性指标要求;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园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园区办)、环保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园区办)、环保局,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发〔2015〕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有效解决当前园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进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美丽园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理顺机制、落实责任。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形成有利于园区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明确园区管理机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园区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统筹兼顾、重点推进。强化“三线一单”约束,督促各类园区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破解突出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园区。

--市场推进、公众监督。推动建立完善环境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园区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环境服务;强化考核评估,实施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风险防范体系健全,入园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并满足环保约束性指标要求;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园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园区设立审核

(四)科学优化园区规划

园区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园区设立按照生态红线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合理布局,不得设立在环境敏感区。根据各地、州、市县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确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和排污总量。已建成园区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完善,按照环保要求建设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并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对规划逐步优化调整,推动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用环保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园区,已有的园区应借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做法,将园区逐步改造成消耗低、排放少、可循环的生态型、绿色园区。

(五)加强园区规划环评

各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编制园区总体规划的同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需加快开展相关工作,在完成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审批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已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主要环保措施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重新或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由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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