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5 14:04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我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授权,《决定(草案)》明确,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决定(草案)》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在同一排放口,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前五项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已综合考虑当前我市环境污染现状、环境保护税征收成本和征管难度等因素。因此,我市不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三)明年停止征收排污费。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决定(草案)》专门明确,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决定(草案)》第七条)。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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