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17〕9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
二、备案范围
本市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三、备案时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
四、备案材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2.治污设施在排污单位的平面分布图;
3.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示意图;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信息;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如有);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
9.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行合同(如有);
10.比对验收报告;
11.联网验收报告;
12.验收情况说明。
五、备案程序
1. 申请单位登录“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其他行政办理事项]中选择[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阅读本办事指南;
2. 申请单位点击[表格下载],下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3. 申请单位完成备案登记表填写及相关材料准备后,向备案受理单位报送3份上述材料;
4. 备案受理单位审核后,在材料上加盖备案章,2份留档,1份返还申请单位。
六、管理权限
市管危废处置单位备案由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理,其他市管排污单位备案由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受理,备案材料由两部门接收后将其中1份交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归档保存;区管排污单位向有管辖权的环保局备案。
七、收费
无。
八、受理地址
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