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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放大招!钢铁水泥玻璃“最严去产能”来了!只要新建 必须置换!

时间:2018-01-09 14:55

来源:工信部

 在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三令五申严禁新增产能的背景下,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为指导各地做好产能置换工作,2015年我部制定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部署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我们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哪些钢铁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换?

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产业政策是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审查的依据。因此,根据国务院41号文件要求,对于钢铁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后,才能开展项目备案工作;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按《办法》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需要注意,新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完成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为此,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三、什么类别的产能可以用于置换?

明晰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关键。按照国务院文件新要求、产业发展新形势和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修订后《办法》对可用于置换的产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1个必须”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这是“基本前提”项,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即使在“1个必须”范围内,但不满足“6个不得”要求,也一律不得用于置换。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把关,确保产能置换符合要求。

“6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办法》对置换产能范围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将有利于增强地方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四、新修订的《办法》在置换比例方面有什么新变化?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总体而言,《办法》进一步加严了置换比例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执行更严格的置换比例要求,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考虑到目前我国废钢资源积蓄和产生趋势,为鼓励和支持适度发展节能减排优势明显的电炉短流程炼钢,办法提出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可实施等量置换,需要注意的是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对于配套退出的高炉设备,如不符合《办法》置换产能范围的规定,不得用于置换。

为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各企业计算置换比例时,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都要用这套换算表进行计算,做到相对公平合理。需要注意的是,冶炼设备的生产能力除受炉容因素影响外,还与变压器容量、吹氧强度等密切相关,同一炉容冶炼设备产能不尽相同。《办法》产能换算表是根据设计规范计算出合理范围内的上限理论值,不能反映具体某台冶炼设备的实际产能。因此,《办法》产能换算表只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能作为各地核定现有产能的依据。

五、哪些地区不能承接其他省(区、市)出让的产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近两年来钢铁行业大力推进去产能,成效明显,严重过剩矛盾有所缓解。但阶段性、结构性矛盾仍存在,尤其区域产能总量与环境容量、承载力不平衡的矛盾愈发突出。国务院对天津、河北、山东三省市提出了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有关地区可通过去产能和跨省区置换两条途径,实现区域总量的控制目标。

为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避免影响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办法》提出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它地区出让的产能。对于已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在承接其他地区出让产能时,要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 

六、如何进行产能置换方案的申请确认? 

为了提高产能置换方案申请确认的工作效率,办法进一步简化了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流程。同时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增加公示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如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应附转出产能出让公告。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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