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3 13:29
来源:南宁市环保局
若村庄所在乡镇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可以此数据作为该村庄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2.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中24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5项补充项目(共29项),见表1。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23项,见表2。
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
(三)土壤环境及农产品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基本农田、园地(果园、茶园、菜园等)、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共3个点位;根据村庄环境状况,在重点区域土壤中选测两类,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土壤包括:工矿企业周边土壤;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场地周围的土壤;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居民区周边土壤;其他疑似有污染的土壤。可选择在土壤点位采集对应的稻米、玉米或蔬菜等样品作为农产品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农产品选测项目:镉、汞、砷、铅、铬等元素的全量。
单位:毫克/千克(mg/kg)
3.监测频次
每五年的第一年监测1次。采样时间为1~8月,避免在施用农药、化肥后立即采样。
4.监测方法
土壤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要求,开展监测。农产品采集可食用部分烘干后制样检测。
(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针对开展“以奖促治”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1.点位布设
选取1个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最大的处理厂(站)或者人工湿地,在其出水口处取样。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个/L)。
单位:毫克/升(mg/L)
3.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四、县域监测内容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县域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县域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有2个以上湖库的县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相对重要的1个开展监测。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
若县域范围内(城区除外)已有地表水国控、区控或市控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则可将其作为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见表3。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
(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1.监测区域
以县域全境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县域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同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态状况影响因素。
2.监测指标
在《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T19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基础上,确定县域农村生态质量状况调查监测指标,共分为三级。三级指标18个,见表4。
遥感监测指标为土地利用/覆盖指标,其他指标为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4.监测方法
以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获取前一年县域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以资料调查和地面核查为辅助技术手段,获取县域社会经济、降水量、土壤侵蚀等指标数据。
五、质量控制
(一)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有关要求进行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
(二)饮用水源地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