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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时间:2018-01-23 16:40

来源:环保部

近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两个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进行了明确,《方法》已于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方法》明确了四种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一是对安装并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因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能进行监测的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四是明确对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均不能计算的企业,可按照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进行核定计算。

《方法》明确第三产业排污者污水排放量计算公式为:污水排放量(吨/月)=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所谓行业污水排放系数,就是通过对小型排污者的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进行测算及行业分类统计,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具体行业类型及对应的产污系数。此外,对于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将按照“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进行计算,其中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将参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系数执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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