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9 13:28
来源:北京京氏科技
文根据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谢彦军的报告《化工行业VOCs污染排查与执法》整理而成。
一、我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付诸实施,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思路日趋清晰,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新要求
a.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b.源头控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c.过程和末端控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环境保护法》(2015)——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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