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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02-05 10:25

来源:河南省政府

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六)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污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台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生物体等)能够长距离迁移并长期存在于环境,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蓄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污染物质。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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