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5 15: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
第十四条项目按照成熟度实行A、B、C三类管理。
A类项目:指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
B类项目:指已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但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
C类项目:指A类、B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
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旗县负责组织向盟市申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
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
自治区负责入库审核,符合要求的A类、B类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管理,满足国家要求的上报中央项目库。
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仅支持A类项目中属中央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自治区资金原则上仅支持A类项目。
第十六条中央水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流程申请使用:
(一)盟市根据“水十条”目标责任书和任务要求,以及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对所辖区域保护对象进行优先程度排序,按照国家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本地区三年总体实施方案,方案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自治区项目库内;自治区对总体方案进行技术指导;盟市根据技术指导意见修改完善报盟市政府批复后,报送自治区;自治区选择符合要求的方案上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审核确定入中央项目库的方案和项目,并反馈入库清单。
(二)盟市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反馈的入库项目清单,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表报自治区。自治区汇总编制全区年度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表,上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三)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盟市调整年度方案和绩效目标表,报自治区。自治区修订全区年度实施方案与绩效目标表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资金申请单位和各级相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土壤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范围内。
第十九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按照成熟度实行A、B、C三类管理。分类原则与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相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
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旗县负责组织向盟市申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
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
自治区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入库评审,符合要求的A类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进行管理,满足中央要求的上报并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资金申请单位及各级相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应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以单个建制村申报项目入库。
第二十四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包括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等)、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
旗县负责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并以建制村为单位报送盟市。
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
自治区负责对项目进行入库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满足中央要求的项目上报并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二十六条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按照以下流程申请使用: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申报要求编制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报送盟市,方案中由环保部门申报的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自治区项目库内选择;盟市负责方案的初步审核;自治区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资金支持的旗县。
第二十七条各级相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并按照职责和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涉及资金整合的项目,按照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危废处置与固废综合利用、能力建设等其他环境保护项目库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办法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盟市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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