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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印发《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政策全文)

时间:2018-02-11 13:25

来源:中国水网

(三)发生环境紧急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可以使用紧急避难所。如果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在紧急避难所使用设备或物资,一旦紧急情况结束,应当通过领队或指定负责人通知最近的南极科学考察站或相关国家的主管部门,并尽可能补充物资。

第十四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在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前应当对南极活动者进行南极环境和生态保护知识的教育,包括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五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南极活动者委派合格的领队,领队应当具备充分的南极活动经验以及南极环境和生态保护知识,并引导和监督活动者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在南极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南极活动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南极活动的整体行程;

(二)在南极登陆的日期和地点,及每次登陆的活动者人数;

(三)在南极登陆后的活动内容;

(四)活动使用交通工具的名称、国籍等信息;

(五)环境影响评估未预测到的对南极环境及生态系统产生的重大影响;

(六)紧急情况和采取的行动;

(七)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依法派遣南极活动监督检查员依照本规定对南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海洋局可以视情况派遣监督检查员随队参加南极活动,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南极活动组织者或南极活动者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海洋局应当视其情节记录其违规事实,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组织者或活动者名单,在一到三年内限制其再次开展南极活动。

国家海洋局建立南极活动信息共享机制及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不良记录的南极活动组织者或活动者信息,并依法将违法违规组织者和活动者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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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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