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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五个明确”让锦州天更蓝!

时间:2018-02-27 11:27

来源:锦州市政府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采取排入下水管道或者暗管、地沟等下排方式排放餐饮油烟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单位违反规定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五)批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用烟道,是指供餐饮服务等项目排放油烟、废气、异味的专用通道。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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