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7 10:46
来源:平顶山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供热供暖、“双替代”等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市环保局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环城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市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
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季度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单位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
依据《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攻坚〔2017〕12号)要求,结合每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各级、各部门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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