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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对活性炭、电石、铸造、皮革制造和制鞋四个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时间:2018-03-16 10:49

来源:环保部

15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征求《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就《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四个排放标准的征集意见稿征求意见,要求在4月8前反馈回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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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活性炭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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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50mg/m3、300mg/m3、200mg/m3。

意见稿中还规定,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这些地区执行表2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如此前环保部规定的京津冀地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为30mg/m3、200mg/m3、20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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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参见附件 《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电石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控制要求。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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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中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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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情参见附件《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于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是VOCs排放标准做了具体规定,现有企业2018 年12 月3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8 年7 月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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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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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箱、包(袋)制造业等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制鞋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8000 m3/百双鞋)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按式(1)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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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如下,新建企业自2018 年7 月1 起,现有企业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皮革制品和制鞋企业胶黏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含VOCs 的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废弃的胶黏剂桶或有机溶剂桶等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储存。贴合、烘干、调胶、涂饰、注塑等操作单元应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将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 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4.1 条的规定。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处理设备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处理设备故障,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企业应记录使用的含VOCs 原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 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信息。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企业边界任何一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3 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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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参见:《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到,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现有企业2020年6月30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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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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