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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4-02 10:42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十四)强化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全过程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证书允许范围内合法出具数据和报告。质监部门要严格把好准入关,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不予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质监局负责)

环境监测机构要建立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以样品采集、分析监测、数据审核为重点,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保留监测全过程原始数据记录,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实现环境监测活动全要素量值溯源与传递,以及全过程质量控制。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建立自动监测仪器和数据的有效溯源等质量控制体系。环境监测机构应规范标准物质的采购和使用管理,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提升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省环保厅要结合现有资源,推进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控管理体系,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十五)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建设项目保障,确保业务用房、业务用车等基本工作条件;编制部门要结合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做好人员及编制调配,保障环境监测人员配备满足质量管理要求;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及自动监控等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十六)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省科技厅、省环保厅负责)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以新闻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向各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等各类责任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高各方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坚守数据客观、真实底线。完善举报受理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十八)推动行业自律。推动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有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信息化管理,规范和约束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监测行为,鼓励协会开展环境监测行业自律检查、机构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并将监测数据质量作为各类检查、评估和评定的重要指标,营造健康、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部门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将行业协会对监测机构检查、评估和评定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参与)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对已发布的与《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省环保厅要将各地落实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监察委、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执纪问责、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事项。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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