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0 15:17
来源:菏泽市政府
(三)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计委配合)
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监视系统,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安监局配合)
3.提高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生态红线区域状况监测,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产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安监局配合)
(四)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持。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监测与评估,运用监测和评估结果,为考核问责县区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补偿机制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市环保局、市人社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配合)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监管职责,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
(五)深化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各级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实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污染源监测事权下放管理。(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
2.发挥社会化监测机构作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配合)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积极创建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和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并从速组织实施。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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