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3 13:30
来源:晋城市环保局
31.强化禁燃禁放管控。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面落实禁放限放要求。市区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全面落实建成区禁烧要求。市区及县城建成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六)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32.强化夏季臭氧污染源控制。根据夏季臭氧污染形势,适时启动针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等有机物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住建局〕
33.实施采暖季错峰调控。按照国家、省关于采暖季错峰生产的要求,继续对全市钢铁、铸造、焦化、建材、医药等行业及土石方、拆迁作业实施管控,对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或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工业企业,采暖季一律错峰停产。
钢铁行业:限产50%,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全部实施停产,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焦化企业:限产50%,2018年10月1日前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限产30%。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石、采砂、耐火(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矾石(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灰、沥青拌和、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实施停产。
医药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
施工作业: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
对钢铁、焦化、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合理安排运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34.严格落实错峰调控要求。
2018年7月底前,各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制定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经信和交通运输部门备案;9月底前,市经信、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制定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方案,公示错峰生产、错峰运输企业名单,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
采暖季期间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环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建局、市公路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
错峰生产企业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保障重点工程或环保设施运行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制定细化执行方案,明确核定及监管标准,由项目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经信委、环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35.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辖区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采取可执行、可操作的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2018年7月底前,将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市环保局。8月底前,按照《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修订《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七)强化科学支撑
36.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跟踪研究。6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开展地理、气象因素对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影响评估及对策研究;开展市区建成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加强VOCs排放基础研究和监测体系建设,精准实施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7.开展市区通风廊道研究。在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结合气象部门专家意见,加强对城市通风廊道的研究,利用城市大型空旷地带构建城市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空气流通和污染扩散能力。〔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气象局〕
38.强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9.建立热点网格监管体系。按照环保部《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县、乡三级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体系,设置市、县、乡三级网格长、网格监督员和热点网格监管办公室,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督促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机构建设,认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出台细化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各项任务。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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