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6 11:51
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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