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5 13:30
来源:金华市环保局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严格落实督查考核。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将各地VOCs污染治理与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定期公布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措施。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不断提高VOCs执法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开展VOCs对标督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四)强化经济政策保障。各地要统筹安排VOCs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实施VOCs防治优惠信贷。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五)提升科技支撑水平。各地应加强VOCs污染排放基础性研究,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鼓励研发或引进先进适用的VOCs治理、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的示范工程。积极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建立VOCs治理技术交流服务平台,培育VOCs污染控制专家技术团队,为VOCs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地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企业应依法依规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形成有利于VOCs减排的舆论氛围。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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