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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发

时间:2018-05-23 11:10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4.造成农田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污染的;

5.造成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15000亩以下,或者造成森林、林木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万株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万株以下被非法采伐,或者造成生态公益林地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8000亩以下被非法损毁、乱占、改变用途的;

6.非法改变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较大数量死亡或者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或者造成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其他湿地200亩以上、600亩以下被非法损毁、占用、改变用途的;

7.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或者非法破坏、占用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用地25亩以上、40亩以下,实验区生态保护用地250亩以上、40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50亩以上、8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其他范围500亩以上、800亩以下的;

8.其他重大生态环境损害。

三、较大生态环境损害(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造成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2.造成Ⅲ类放射源失控,或者造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者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新增连片水土人为流失面积3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

4.造成农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污染的;

5.造成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4500亩以下,或者造成森林、林木5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万株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万株以下被非法采伐,或者造成生态公益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被非法损毁、乱占、非法改变用途的;

6.造成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40亩以上、100亩以下,其他湿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下被非法损毁、占用、改变用途的;

7.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或者非法破坏、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用地15亩以上、25亩以下,实验区生态保护用地150亩以上、25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30亩以上、5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其他范围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8.其他较大生态环境损害。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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