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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18-05-24 13:35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2 、 完成 VOCs 在线监测设施安装。 2018 年年底前, 各 VOCs 重点管控企业应安装 VOCs 在线监测设施。

3、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三)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1、分行业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5月15日前,各地要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1次抽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检查的行业应覆盖《通知》附件1中所列的17大行业,每个行业原则上选3家企业。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火电企业的VOCs的检查监测,抽测比例为10%。具体检查技术要点按照《通知》附件1执行,监测技术要求可参照见《通知》附件2。

2、将VOCs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日常监测计划自今年下半年起,按照“双随机”原则,将VOCs检查监测纳入日常监测计划。各地根据排污单位VOCs排放总量、区域内环境质量等因素,明确企业数量、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的抽查抽测比例,制定检查监测方案,每季度开展1次检查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检查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同级环保主管部门通报。

四、数据管理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范对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时间要求

5月20日前,将排污单位名录库和重点管控企业名单报送省厅大气处,将专项检查监测报告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检查监测报告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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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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