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9 14:44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中国大气网从生态环境部官网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转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2018年1月份(原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明确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的监管与监测工作。
生态环保部表扬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认为该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结合当地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和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及产排污特点,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确定了上海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
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在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市、区两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处、办公室、监测中心、监察总队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区环境保护局属地监管的工作原则;
三是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按季度定期调度机制;
四是建立保障机制,在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基础上,同时将各区VOCs监测人员培训一并纳入年度监测工作计划;
五是探索建立园区VOCs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生态环境部特转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沪环保总〔2018〕107号)并要求各地方环境厅(局),请认真研究、学习借鉴。
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时间要求,加快开展VOCs排污单位排查筛选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有序推进VOCs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检查监测报告。
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VOCs监测人员培训,鼓励各地开拓创新,探索排污单位VOCs检查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地方标准方法。
附:《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沪环保总〔2018〕107号)原文:
据中国大气网了解,除上海市外,黑龙江、江苏、陕西、内蒙古也出台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详情参见相关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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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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