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07 10:06
来源:榆林市政府
(四)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落实双随机制度,开展常态化环境执法检查。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规定,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开展“点穴式”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
(五)提升科学治霾水平。开展大气污染特征及源解析、机理、模型及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臭氧等快速监测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并进行应用推广与集成示范。(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方案落到实处。市级各牵头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调度、督导和推动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严格考核问责。将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委、市政府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市考核办、市环保局负责)
附件:
1.各县市区空气质量PM2.5考核指标(2018-2020年)
2.各县市区优良天数目标任务分解表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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