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2 13:55
来源:运城市政府
山西运城市发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市定的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左右。
运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2号),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中心城区及县城区域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要认真组织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工作,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中心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00%,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左右。12月底前市环保局负责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运城供电公司)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2018年“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运城供电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保障工作。市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供电公司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运城供电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保留的供热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中心城区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化肥行业以外的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要将中心城区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可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位于中心城区周边的临猗县、夏县县城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责任单位: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临猗县、夏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6.加强煤质管控。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加大煤质抽查检测力度,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二)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7.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2018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30万吨,淘汰煤电机组5.7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
8.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
9.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0.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水磨站、搅拌站)等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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