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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

时间:2018-06-28 10:51

来源:吕梁市政府

日前,山西吕梁印发《吕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加快工业污染源提标深度治理,电力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焦化、钢铁、化工、水泥、有色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逾期不能完成改造的一律实行停产限产整改。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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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吕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对我市的约谈要求,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环境问题,抓好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如下整改工作方案。

一、整改目标

2018年度,吕梁市区环境空气质量PM2.5年均浓度达到50ug/m3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4%以上;交城、文水、汾阳、孝义四县(市)环境空气质量年终全省排名退出后10位。

二、整改任务

1.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改造,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到2018年底全市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吕梁市区以城中村、城边村及城乡结合部集中供暖全覆盖为目标,实现集中供暖沿川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2.划定“禁煤区”,城市规划区、县市建成区无煤化。吕梁市区扩大“禁煤区”,市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12县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各种原煤散烧。现有集中供热锅炉燃料煤硫份不大于1%、灰分不大于16%,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达到标准要求。

3.县城规划区生活燃煤“清洁化”。12个县(市)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0%以上的散煤;全市其它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以上的散煤。

4.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制定《吕梁市2018年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方案》,全市范围内完成10万户清洁供暖改造。吕梁市区及周边81个村的3.6万户共512万平米分散采暖工程改造,采用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的采暖方式,其中:离石54村24176户387万平方米,中阳12村6712户78.9万平方米,柳林4村2593户31.1万平方米,方山11村2522户15.5万平方米;汾阳、文水、交城、孝义城区及周边,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热、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的方式实施清洁供暖31000户,其中:汾阳5000户、文水5000户、交城5000户、孝义16000户;其余县城区及周边完成集中供热、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清洁供暖改造33000户,其中:柳林4000户、方山4000户、临县4000户、岚县4000户、交口4000户、中阳4000户、兴县5000户、石楼4000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电力公司)

5.加大淘汰燃煤小锅炉。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吕梁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6.强化燃煤锅炉污染排放监管。全市保留的633台燃煤锅炉全部稳定达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否则停产治理。其中:柳林93台、离石71台、方山47台、临县47台、岚县28台、交口7台、中阳58台、汾阳73台、文水34台、交城35台、孝义74台、兴县25台、石楼21台。吕梁市区城南、城北两个热源厂完成超低排放提标改造工程,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超低排放限值标准。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公司锅炉,2018年8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200mg/m3、烟粉尘≤10mg/m3的控制要求;市区周边12个煤矿生产生活用燃煤锅炉全部进行清洁能源替换,禁止燃用煤炭,逾期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7.加强储煤场监管。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对向“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留的储售煤场要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实施全封闭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煤炭局、市环保局)

8.强化劣质煤管控。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销售散煤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取缔非法营运售煤点,严厉打击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行为。在城市主要出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环保安全检查站,严查禁燃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强化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要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强化对冬季采暖民用煤监管,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9.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进一步排查区域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纳入淘汰范围的落实“两断三清”,纳入整治范围的落实“先停后治”,整治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各地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10.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加快工业污染源提标深度治理,电力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焦化、钢铁、化工、水泥、有色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逾期不能完成改造的一律实行停产限产整改。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山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晋环环监〔2017〕40号)有关要求,系统深入开展摸底排查、监测及评估、查处整改等工作,2018年底,所有工业企业完成全面达标监测及评估,违法排污得到有效遏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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