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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7-06 14:16

来源:廊坊市环保局

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规程。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者要履行其对质量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监测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3.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河北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负责)

14.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市环保局、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法院配合)

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16.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按照全省安排部署,自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市环保局牵头)

17.推进联合惩戒。市、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廊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信用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18.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省“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六)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

19.纳入全省大数据平台管理系统,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监控指挥,市县乡监管执法逐级联动。建设涵盖自然生态环境各要素信息、环境管理需求,并涵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矿山、海洋、卫生、城市管理、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及质量保证等有关信息的大数据监控指挥平台,发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动员全社会参与并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和质量监管能力

20.加强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保障。着力解决全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廊坊市及各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要具备各类污染源监测能力,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测监管职责。(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21.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准确界定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研究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22.加强对国控、省控及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控、省控及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出入站房管理等基础保障工作,清退未经环保部门允许而擅自安排的驻守人员,拆除各类私自安装的门锁栅栏、断电闸盒和喷淋喷雾设施等,保证国、省控及乡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稳定、不间断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国控、省控及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市环保局负责)

23.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量子激光雷达、在线监测远程质控系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高全市环境监测科技水平。(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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