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2 11:08
来源:四川环保厅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专项整治
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推进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在道路机动车尾气监测方面的应用;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企业、物流中心、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状况的监测和执法,采用遥感监测、便携式设备等技术手段开展尾气抽测;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重点加大对柴油货车、营运车等高排放车辆排放检验过程的抽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严肃查处。鼓励绿色出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出行。
(五)加强油品存储销售中转环节油气回收治理
经信、交通、环保等部门加大油品存储、销售、中转等环节油气排放的专项治理。2018年9月底之前,各地完成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的专项检查和台账更新。加快完成建成区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以及泸州、宜宾、乐山等地原油成品油码头和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油气回收治理。7~8月期间,进一步强化开展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检查工作。对未安装或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储油库、成品油码头、油罐车、油品运输船舶依法责令改正。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执法,督促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六)开展汽车修理行业专项整治
交通、环保部门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汽车修理企业喷涂排放控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5月起,开展汽车修理企业喷涂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专项监督检查,全面禁止建成区内露天喷涂。
(七)加强市政、民用领域面源污染防控
住建、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加强市政、民用等面源污染排放控制。加强建筑装饰、道路涂装作业、沥青铺路等市政建设的环境监管,推动市政建设带头在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每日11时至16时日照强烈期间,暂停使用有机溶剂的户外作业行为。在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积极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加大对干洗行业的监管力度,严禁不合格溶剂使用,淘汰落后干洗工艺和设备。严禁垃圾和秸秆露天焚烧,取缔建成区违法违规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治理,6月底前,建成区餐饮行业油烟净化基本做到全覆盖,同时确保净化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
(八)加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调控
经信、环保等部门积极开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调控。鼓励各市的VOCs和NOx排放企业在臭氧高发期(6~8月)实施限产或停产。认真落实省经信委和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水泥行业积极性错峰生产的通知》水泥生产线6~8月错峰停窑时间不少于30天的要求,对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实施绿色调度。成都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开展错峰生产试点,其中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应主要以限产、降低生产负荷的形式开展错峰,避免在6~8月生产装置开停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本次专项行动,5~6月重点为清理整顿阶段,7~8月为集中整治与监督检查阶段,9~10月为完善和总结评估阶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职责。深化部门合作,细化工作举措,推动落实各项臭氧污染防控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应围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突出VOCs整治,协同推进NOx治理。一是6月底前重点开展清理自查;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大指导、监督和执法力度,积极组织专项督查检查;三是7~8月,参照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式,集中人力对成都平原重点城市组织开展臭氧污染防控强化督查,对成都、德阳、眉山、遂宁、乐山等市实行驻点检查,对泸州、内江、自贡、宜宾等市组织开展交叉检查。
(三)加强联防联控
加强区域、城市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团队加密开展臭氧污染形势研判和预警预报工作,根据可能出现的臭氧区域污染过程,以VOCs为重点,强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合作,加大成都平原地区和川南地区联防联控统筹力度。
(四)加强科技支撑
成都市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组分分析和排放溯源研究。其余城市应参照《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要求,试点开展至少56种VOCs(PAMS)的监测及VOCs来源分析工作,逐步建立EKMA曲线。各地应及时总结污染控制措施的实行情况并进行效果评估,于9月底前完成。省环科院10月完成本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估。
各地VOCs具体管控重点及相关要点详见《四川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方案》《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全口径调查总结报告》,有关数据可查阅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填报系统。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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