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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时间:2018-07-24 09:06

来源:晋中市政府

日前,山西晋中印发《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包括地面站),2018年10月1日前,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峰岩煤焦有限公司、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等11家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所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焦化企业按照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开展砖瓦窑企业深度治理。在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机组)、钢铁企业及65蒸吨/每小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非电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不限产。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全文如下:

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目标。但空气质量形势依然严峻,必须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特制定行动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全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左右,其中市城区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达到58微克/立方米以下。市城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56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0.4%;其他县(区、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实行个性化指标。(各县(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另行发文)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市城区及县城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各县(区、市)要尽快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市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00%;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左右。(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

在农村地区开展“生物质取暖+其它清洁能源”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环保局)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各地“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国网晋中供电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中分公司、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企业要与各地认真做好衔接。市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晋中供电公司)

3.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10月1日前,市城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分类处置,采取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形式加快淘汰其他区域分散燃煤锅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化肥行业以外的煤气发生炉,2018年10月底前,榆次区、晋中开发区范围内淘汰所有煤气发生炉,其他县(市)玻璃、碳素、铸造、玛钢、建材等行业煤气发生炉经过治理,SO2、烟尘排放可以达到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2018年暂不淘汰(年度内国家发布新标准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或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一律淘汰。(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提高燃煤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保留在用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市城区燃煤供热锅炉及其他区域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市城区要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各县(区、市)建成区要根据需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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