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24 10:02
来源:武汉市环保局
行政审批处:组织完成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负责审核排污单位申请表的表1至表4,即: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告知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企业在生产排污行为发生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总量处:协助行政审批处完成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组织调查并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单位名单;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排污单位填报和发证部门审核;与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合作,审核许可证信息并指导企业修改。
污防一处:负责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核排污单位申请表的表9至表10,即: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
污防二处: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核排污单位申请表的表5至表8,即: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科监处:负责审核申请表的表11,即: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审核企业在湖北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填报的自行监测方案;定期汇总发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并告知监察支队。
监察支队:负责审核申请表的表12至表13,即: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督促企业填报执行(守法)报告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开展证后管理,做好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
其他处室和直属单位按职责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工作中有关事项的支持和配合。
(三)强化技术支撑
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环保多方面,市环保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结构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培训、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等工作。各区发证部门可结合实际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支撑。
(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
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单位,积极支持其向有关部门申报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排污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缴税。排污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利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引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鼓励公众举报不按证排污行为。推动排污许可信息化管理,试点重点行业主要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建设,便于监管执法和公众监督。
抄送:各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印发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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